李生永、邓明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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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70号案件名称
李生永、邓明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生永;邓明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70号申请人:李生永,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邓明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李生永诉被申请人邓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364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李生永提供了被申请人邓明珠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明珠名下价值17,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邓明珠名下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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