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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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655号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黄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份起,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偿还3,000.00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该案需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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