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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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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37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李建荣;常永庆
  • 案件缘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3号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开发大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建荣,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常永庆(系被告李建荣的经济担保人),男,汉族,1981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谭皓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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