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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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373号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李建荣;常永庆案件缘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3号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开发大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建荣,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常永庆(系被告李建荣的经济担保人),男,汉族,1981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荣、常永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谭皓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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