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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均龙、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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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64号
  • 案件名称

    何均龙、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均龙;韦欣满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何均龙,男,196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欣满,男,2002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执行何均龙与韦欣满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欣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8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赔经济损失12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欣满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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