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金文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97号
  • 案件名称

    田金文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田金文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7号申请保全人:田金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和军,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纳西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和建龙,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纳西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田金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和军、和建龙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489.58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和军、和建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5,489.5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2678账户(实际冻结52.08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0934账户(实际冻结35.49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601账户(实际冻结55.42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8549账户(实际冻结96.65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112账户(实际冻结170.05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35d账户(实际冻结1.11元)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927账户(实际冻结69.77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4667账户(实际冻结4.00元)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