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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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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31号
  • 案件名称

    李春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春平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1号申请保全人:李春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杨志贵,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春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杨志贵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33,481.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杨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33,481.6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杨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3,4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杨志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81a账户(实际冻结39.11元)存款233,4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杨志贵名下位于D1区529幢团结路北园巷顺鑫佳苑1-1-3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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