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31号案件名称
李春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春平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1号申请保全人:李春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杨志贵,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春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杨志贵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33,481.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杨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33,481.6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杨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3,4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杨志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81a账户(实际冻结39.11元)存款233,481.6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杨志贵名下位于D1区529幢团结路北园巷顺鑫佳苑1-1-3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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