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160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曦冉,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文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飞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74.64元向申请人发放。现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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