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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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271号案件名称
大连日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日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日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730258084,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台镇田家村。法定代表人:于斌。申请执行人大连日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并未查出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山青执行员 陈 锋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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