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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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45号案件名称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5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一路29号(彩中)。 法定代表人:谭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9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4468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负担本案执行费1284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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