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腾飞、宋翼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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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腾飞、宋翼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腾飞;宋翼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腾飞,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宋翼美,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腾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翼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20)湘1026民初680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腾飞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千财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才书 记 员 陈 安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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