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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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67号案件名称
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李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67号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住韶山市遵义路东润家园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敏,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李敏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芊雨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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