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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洪新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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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334号
  • 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洪新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洪新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地址阜蒙县人民大街49号。被执行人杨洪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杨洪新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洪新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9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中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博审判员 孟晓东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诗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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