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基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7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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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715号之三案件名称
都基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都基秋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715号之三被执行人:都基秋,男,蒙古族,1979年10月15日生,住营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基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都基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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