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华、凌海市建业镇哈达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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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416号案件名称
刘利华、凌海市建业镇哈达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利华;凌海市建业镇哈达铺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416号原告:刘利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超,系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海市建业镇哈达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建业镇哈达铺村。法定代表人:郑伟,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刘利华诉被告凌海市建业乡哈达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利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利华负担。审判员 侯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友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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