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路、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02执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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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3115号案件名称
李传路、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传路;王冬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3115号申请执行人:李传路,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冬冬,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2民初59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路与被执行人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传路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冬冬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2民初5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潘建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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