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靳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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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75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靳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靳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75号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1434308U。法定代表人:苏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婉露,女,该公司法务。被告:靳猛,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靳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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