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春伯、韩艳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9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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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99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奚春伯、韩艳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奚春伯;韩艳东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9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奚春伯,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韩艳东,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春伯与被执行人韩艳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清县吉银村镇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廊坊银行、河北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韩艳东银行存款1320.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在永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记录;在车辆登记机关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韩艳东已被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奚春伯发现被执行人韩艳东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艳东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喜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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