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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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3民初1570号案件名称
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洪;韦能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3民初1570号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7988198319。法定代表人:吴永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燕,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江洪,男,1979年10月12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州省贵定县。被告:韦能莲,女,1982年4月2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受理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江洪、韦能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庭前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琴琴法官助理 杨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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