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姣英、高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案件名称
柯姣英、高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柯姣英;高燕娟;张定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姣英,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高燕娟,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被执行人张定安,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申请人执行人柯姣英与被执行人高燕娟、张定安(2020)鄂0704民初24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燕娟、张定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姣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柯姣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邹志勇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万佳琪书 记 员 袁 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伯尧、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31号之一 下一篇 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