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梅、郑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102民初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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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830号案件名称
孙晓梅、郑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晓梅;郑微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102民初830号原告:孙晓梅,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郑微,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提供)原告孙晓梅与被告郑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欠款7,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梦回唐朝歌厅的经营者,2019年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梦回唐朝歌厅打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如数向原告支付工资,累计欠工资7,000.00元,2021年2月4日经双台子区劳动监察督促,被告承认其对原告的欠款并出具一份欠条,由欠薪变成了债务,按法律规定应直接按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及本院审查,连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梦回唐朝歌厅打工,负责切水果、装果盘,月薪2,600.00元,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工资。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我郑微欠孙晓梅工资柒仟元整7000”,被告在该欠条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字捺印。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给付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微出具的欠条可知,被告郑微尚欠原告工资7,000.00元未给付,原告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状或证据,其行为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晓梅工资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微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已预交50.00元,应与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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