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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保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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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保36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658号原(2021)辽0213执保36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华农村。被执行人:沈阳鑫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万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冻结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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