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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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案件名称
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彦波;唐宏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原告:李彦波,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唐宏飞,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原告李彦波诉被告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彦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彦波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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