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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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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
  • 案件名称

    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彦波;唐宏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原告:李彦波,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唐宏飞,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原告李彦波诉被告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彦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彦波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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