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旭海与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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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282号案件名称
董旭海与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旭海;冯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282号原告:董旭海,男,200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祥,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旭海与被告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30日,被告陆续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元,约定利息1000元,口头约定于2021年2月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董旭海提供的被告冯祥住址,未能向被告冯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董旭海也未能提供被告冯祥的其他联系方式以通知被告冯祥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旭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 常 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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