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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民根、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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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954号
  • 案件名称

    吴民根、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民根;张永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954号原告:吴民根,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永豪,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民根与被告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民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民根负担。审判员  刘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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