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民根、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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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954号案件名称
吴民根、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民根;张永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954号原告:吴民根,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永豪,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民根与被告张永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民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民根负担。审判员 刘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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