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庆庆、张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9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0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骆庆庆、张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骆庆庆;张红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庆庆,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庆庆与被执行人张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红梅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骆庆庆支付274815.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02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梅在第十师有退休工资收入,我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即自2021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红梅工资收入,直至扣满274815元时止。 本院认为,因本案扣划工资方式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马卫卫审判员 解长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子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磊、胡维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25号 下一篇 毛洪进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4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