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磊、胡维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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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325号案件名称
谭磊、胡维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磊;胡维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谭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胡维礼,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谭磊与被执行人胡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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