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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宝静、高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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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584号
  • 案件名称

    寇宝静、高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寇宝静;高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584号原告:寇宝静,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高波,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寇宝静诉被告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寇宝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寇宝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寇宝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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