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宝静、高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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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584号案件名称
寇宝静、高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寇宝静;高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584号原告:寇宝静,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高波,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寇宝静诉被告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寇宝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寇宝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寇宝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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