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禹光余、尹锡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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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0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禹光余、尹锡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禹光余;尹锡竹;尹杰斌;夏子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0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负责人:严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执行申请、执行和解等。被告:禹光余。被告:尹锡竹。被告:尹杰斌。被告:夏子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禹光余、尹锡竹、尹杰斌、夏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叶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马雅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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