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进娟与黑龙江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海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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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431号案件名称
孙进娟与黑龙江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海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进娟;黑龙江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海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孙进娟,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潘海涛,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孙进娟与黑龙江**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海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海涛在金融机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投保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现金价值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海涛银行存款2597.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海涛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账户内现金价值2597.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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