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文坤、张付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423民初15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570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坤、张付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坤;张付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423民初1570号原告:张文坤,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红,清原满族自治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付鑫,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文坤诉被告张付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文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10,807.40元(其中:稻种7,150.00元;农药2675.00元;利息982.00元,利息从2019年11月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共计20个月。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欠款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稻种、农药,共计9,825.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最晚2019年11月前结清,约定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给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付鑫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文坤货款9,82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付鑫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新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