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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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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45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慧,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原抚顺市新抚俊慧日用百货批发行经营者,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告: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28号。经营者:王家库,业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慧、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晓丽审 判 员  曹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董泽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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