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旋、刘艺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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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834号案件名称
肖旋、刘艺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肖旋;刘艺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肖旋,男性,1956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艺宝,男性,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肖旋与刘艺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4025.00元及利息,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艺宝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旋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旋与被执行人刘艺宝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肖旋向本院申请撤销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肖旋撤销对被执行人刘艺宝执行申请。二、终结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铭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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