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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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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09号
  • 案件名称

    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安宝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09号被执行人:安宝,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对安宝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安宝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安宝的财产进行调查,安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其他理财产品,本院依法将安宝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尚应执行款项35000.00元。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便于执行财产,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永成审判员  李健荣审判员  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本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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