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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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09号案件名称
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宝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09号被执行人:安宝,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对安宝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安宝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安宝的财产进行调查,安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其他理财产品,本院依法将安宝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尚应执行款项35000.00元。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便于执行财产,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永成审判员 李健荣审判员 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本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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