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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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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595号
  • 案件名称

    张根、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根;李文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595号原告:张根,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文东,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根与被告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根负担。审判员  刘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尚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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