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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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8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81号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法定代表人:杨学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续斌(特别授权),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建华,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华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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