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顺与周某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7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719号案件名称
周某顺与周某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某顺;周某国;周某梅;周某来;周某安;周某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顺,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辉(系上诉人周某顺之妻),女,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国,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刚,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钊某芳(系被上诉人周某国之妻),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梅,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来,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安,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向阳村。原审第三人:周某娥,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周某顺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国及原审第三人周某安、周某娥、周某来、周某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某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袁 方书 记 员 朱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清中与何尚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580号 下一篇 0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82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