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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顺与周某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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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719号
  • 案件名称

    周某顺与周某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某顺;周某国;周某梅;周某来;周某安;周某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顺,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辉(系上诉人周某顺之妻),女,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国,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刚,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钊某芳(系被上诉人周某国之妻),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梅,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来,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周某安,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向阳村。原审第三人:周某娥,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周某顺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国及原审第三人周某安、周某娥、周某来、周某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某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袁 方书 记 员  朱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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