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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中与何尚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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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580号
  • 案件名称

    李清中与何尚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清中;何尚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中,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沙河镇。被执行人:何尚兴,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李清中申请执行何尚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4689元、垫付的诉讼费117元,合计14806元及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81.21元,无证券、保险、工商、网络资金等信息。3、经本院委托纳溪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何尚兴的财产情况,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尚兴名下的吉利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本院于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尚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7、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电话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81.21元,其余债权未实现,执行费122元被执行人也未履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523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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