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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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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430号
  • 案件名称

    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皮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X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疆洛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李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3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无大额财产信息。本院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张X银行存款800元,扣划了李X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3131元;本院委托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人民查询了被执行人李X的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委托洛浦县人民法院人民查询了被执行人张X的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名下北京现代牌×××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名下骐铃牌×××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李X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X于X年X月X日因意外事故死亡,本院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张X居住地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经当地社区反馈张X多年患重病,为当地低保户,其家庭无可供财产,其家属自愿代为张X履行1万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7343.30元,执行到位标的13931元,未到位执行标的773412.3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4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得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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