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等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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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174号案件名称
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等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马凤兰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74号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东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马凤兰,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风、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于被告陈东风、马凤兰私下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耕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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