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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等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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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174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等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精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马凤兰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74号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东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马凤兰,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风、马凤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于被告陈东风、马凤兰私下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疆博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耕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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