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杨新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1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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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民初10736号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杨新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杨新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10736号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85号。 经营者:姚瑞海,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立,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74号监狱管理局家属区8号楼一单元201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与被告杨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姚瑞海牛羊肉店负担。 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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