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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銮与朱济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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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591号
  • 案件名称

    朱德銮与朱济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德銮;朱济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6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銮,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济岭,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朱**銮因与被上诉人朱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当时负责3、4、5组工作没有错误,但是同时认定“按朱阁村当时情况,应由朱**銮先行负责解决粉麦茬款”,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出具欠条行为,系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垫付粉麦茬款,应当由朱阁村村委会负责偿还。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无论是上诉人还是朱阁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均缺乏民间借贷合意。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如所请。被上诉人朱济岭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很清楚,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朱济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銮支付朱济岭欠款人民币3900元,并按银行同期借贷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朱**銮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双方均在沛县任职,当时朱**銮负责朱阁村3、4、5组工作,因粉碎3、4、5组的麦茬需要,花费3900元,由朱济岭代为垫付,当时负责3、4、5组工作的朱**銮向朱济岭出具欠条,内容:“4-5组粉麦茬壹佰叁拾亩折款3900元(叁仟玖佰元)”,朱**銮在内容下方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朱**銮当时负责3、4、5组工作,按朱阁村当时情况,应由朱**銮先行负责解决粉麦茬款,因朱**銮没有带钱,由朱济岭个人代为垫付款3900元,朱**銮在欠条内容下方签字,朱济岭主张其先行替朱**銮个人垫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朱**銮应向朱济岭返还该笔款3900元,至于该笔款是否由村集体最终负担,朱**銮可另行处理。关于朱济岭主张的利息。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朱济岭应自起诉之日起向朱济岭支付逾期利息,朱济岭起诉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朱**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济岭欠款3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9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朱济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銮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6月,双方均在沛县任职,当时朱**銮负责朱阁村3、4、5组工作,朱济岭负责1、2组工作。因粉碎3、4、5组的麦茬需要,花费3900元,朱济岭主张该3900元系由其代朱济岭垫付。2019年6月20日朱**銮向朱济岭出具涉案3900元欠条一张。朱济岭陈述其负责的1、2组因粉碎麦茬需要,花费6100元,亦是由其个人先行垫付。且朱**銮自认村里的水里工程费由其先行垫付,村里款项下来后由其扣下。结合朱济岭陈述及朱**銮自认,可以看出朱阁村当时情况,应由朱**銮先行负责解决粉麦茬款。综上,本院对于朱济岭先行替朱**銮个人垫付39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至于该笔款是否由村集体最终负担,朱**銮可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朱**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单德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凯迪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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