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林、陆兴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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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201号案件名称
杨保林、陆兴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保林;陆兴明;付少华;黄伟伟;邓波;韩伟;邓勇江;杜磊;高红军;黄开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1201号申请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保林。被执行人陆兴明。被执行人付少华。被执行人黄伟伟。被执行人邓波。被执行人韩伟。被执行人邓勇江。被执行人杜磊。被执行人高红军。被执行人黄开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伟伟、韩伟、黄开明、邓勇江、杜磊、高红军、杨保林、邓波、付少华、陆兴明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8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2执恢12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山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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