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山、姜均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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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444号案件名称
梁永山、姜均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永山;姜均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2执保444号申请人:姜均民,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昕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永山,男,194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均民与被申请人梁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均民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1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永山名下银行存款21330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永山名下银行存款21330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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