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六盘水梦迪娱乐有限公司、颜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8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861号
  • 案件名称

    六盘水梦迪娱乐有限公司、颜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六盘水梦迪娱乐有限公司;颜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梦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59号2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0BEN2Q。法定代表人:杨洪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圆中,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88430。委托代理人:赵爽,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286219。被执行人:颜伟,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梦迪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伟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用余额贰拾余元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拾余元,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未发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8日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未在六盘水缴存住房公积金。2021年5月17日、6月10日、9月7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因被执行人颜伟户籍所在地在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委托赫章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查询的家庭档案信息,2021年9月6日,本院组织前往其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道德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31日,本院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申请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联系到且查找未果,根据申请人意见,2021年9月7日,本院决定采取措施,移请有关部门进行协查。本院认为,该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