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依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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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22号案件名称
梁依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依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22号被执行人:梁依丽,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梁依丽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梁依丽身份信息于2012年11月21日被注销,无法办理网查等执行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56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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