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罗昌海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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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9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罗昌海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罗昌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罗昌海,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昌海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昌海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9 339.68元及利息复利、受理费1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昌海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昌海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和网络资金,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1335.35元;查封被执行人罗昌海名下渝XX号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变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罗昌海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居委大兴街农贸市场XX幢XX号【产权证号:XX】房屋产权进行核实,该房屋已于2019年9月29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昌海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335.35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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