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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革、丁济民等段咏梅、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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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90号
  • 案件名称

    周革、丁济民等段咏梅、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革;丁济民;段咏梅;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90号申请人:周革,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丁济民,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段咏梅,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段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丁济民,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周革与被申请人丁济民、段咏梅、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4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欣芝、何兆明、新疆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0000.0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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