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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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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97号
  • 案件名称

    王宇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宇飞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97号被执行人:王宇飞(小名“飞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成县,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2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王宇飞罚金一案,责令王宇飞缴纳罚金697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宇飞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宇飞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宇飞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及在被执行人王宇飞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王宇飞名下存款6976.50元,实际控制2111.03元;其名下有车牌号陕A×××××奇瑞牌汽车、车牌号陕A×××××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甘K×××××长安牌汽车共三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宇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3日,我院依法划拨2111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亮亮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 波书 记 员 谭 兵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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