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念,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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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607号案件名称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念,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念;王海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607号 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社区三组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96180533。法定代表人:张忠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红,男,1965年5月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念,男,1981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海燕,女,198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念、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芮书 记 员 李 月-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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