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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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657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文杰;赵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毕文杰,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赵丽,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文杰、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7697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评估拍卖中)、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扣划)、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收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德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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